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定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逐步拓展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和对象,提高服务标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