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在公共场所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信息技术,保留和完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