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确定各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