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