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湿地。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