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