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采用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环保要求的观光塔、栈道、电动车船等多种方式开展湿地生态旅游,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