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机制和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