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