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