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政务诚信情况的监督、考核、评价和应用,提升政府公信力。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