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