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三)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