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