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