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被采集人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社会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