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