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三百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