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