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卸车载诊断系统和删除车载诊断系统的指示记录。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