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