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其制定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