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