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的;(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的;(四)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