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的;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