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