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