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