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社会公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