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