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或者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