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