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产业园区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