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