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