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