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