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投放地点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

(三)按照要求合理配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及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等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