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投放地点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三)按照要求合理配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及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等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