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餐饮、集(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车站、机场、图书馆、展览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