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绩效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