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七条有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完成后,将鉴别报告等相关资料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出具的鉴别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