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机制,推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