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景区等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