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