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验收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已建的建设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套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