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并保证取水计量器具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