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