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有效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