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