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