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