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国有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提出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