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